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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迷胡与焦作新区文昌街道西长位村民委员会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00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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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迷胡被执行人焦作新区文昌街道西长位村民委员会(原修武县周庄乡西位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刘迷胡诉焦作新区文昌街道西长位村民委员会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焦作新区文昌街道西长位村民委员会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山民三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红光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