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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韩非、王新合、李广新、陈向阳追偿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涧法执字第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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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被执行人王新合,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韩非,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李广新,男,1963年3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陈向阳,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

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新合、韩非、李广、陈向阳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三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新合、韩非、李广新、陈向阳银行存款或收入23654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王新合、韩非、李广新、陈向阳自2013年6月25日起以22668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洪海

书记员::李建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