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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何金奇与钱玉收、汪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泌民初字第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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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金奇,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钱玉收,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汪华,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泌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奇诉被告钱玉收、汪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奇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金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金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强

书记员:赵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