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金奇,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钱玉收,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汪华,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泌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奇诉被告钱玉收、汪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奇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金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金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强
书记员:赵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