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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时玉宁与被执行人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泌法执字第3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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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时玉宁,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泌阳县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姚华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玉宁与被执行人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具体数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刘晔审判员:王玺审判员:王生

书记员:史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