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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与李金勇合同纠纷案扣划裁定书

(2012)泌执裁字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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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陈登月,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金勇,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住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勇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金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金勇的银行存款2250元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存款帐户,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玺审判员:孟庆国审判员:胡昌武

书记员:张松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