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松,。委托代理人苗红伟。被执行人万坤林。被执行人连云港诺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坤林,该公司董事长。
朱松与万坤林、连云港诺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0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一、万坤林于201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向朱松付清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5日起至2012年7月5日,按年利率25%计算,从2012年7月6日起至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6%计算)。二、连云港诺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万坤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朱松已预付)减半收取55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900元,由万坤林与朱松各半承担。万坤林负担的30450元于2013年4月30日前一并给付朱松。由于万坤林、连云港诺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根据朱松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8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徐峰执行员周兴国执行员邵宁
书记员:成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