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北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克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该公司董事长。
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苏执复字第00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应执行回转给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4001897.77元,依据该裁定,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1897.7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资产(具体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平安执行员周兴国执行员邵宁
书记员:成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