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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苏扬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连执字第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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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幼杰,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元阳,该××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登山,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法定代表人李斌,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同达,该××职员。委托代理人李传斌,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连民一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69282.67元及利息人民币240万元。因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徐峰执行员张迅执行员罗来成

书记员:成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