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世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客运北站西)。法定代表人宋世民,该××经理。被执行人赣榆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赣榆县。法定代表人张洪席,该××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浩,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云港世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赣榆县石桥镇九里村村民委员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的(2010)连民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0)连民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徐峰执行员张迅执行员罗来成
书记员:成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