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建宾,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柳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谭建和。被执行人胡小玲,柳州市供销合作联社干部。被执行人黄桂华。被执行人莫斌。
谭建宾与莫斌、谭建和、胡小玲、黄桂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鱼民初(一)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谭建宾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据此,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谭建宾依据(2008)鱼民初(一)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莫斌、谭建和、胡小玲、黄桂华的(2014)鱼执字第43号案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大光审判员:严敬军代理审判员:龚明
代书记员:邓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