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红梅,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姜娜,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梅诉被告姜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勇
书记员:陶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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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红梅,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姜娜,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梅诉被告姜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勇
书记员:陶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