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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杜红梅与姜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长民一初字第00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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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杜红梅,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姜娜,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梅诉被告姜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勇

书记员:陶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