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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7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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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杨公南路。法定代表人庞士光,主任。申请执行人阮华志。被执行人张传礼。

申请执行人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阮华志与张传礼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终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传礼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乡横塘村民委员会有征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张传礼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乡横塘村民委员会有征地补偿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吕斌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谈龙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