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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许其圣、钱传军等与高启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全民一初字第0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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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其圣,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油漆工,现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钱传军,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谢仁柱,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油漆工,现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张开如,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启来,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全椒安皖胶水厂业主),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其圣、钱传军、谢仁柱、张开如诉被告高启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其圣、钱传军、谢仁柱、张开如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启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其圣、钱传军、谢仁柱、张开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其圣、钱传军、谢仁柱、张开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许其圣、钱传军、谢仁柱、张开如负担。

审判员:陈炬

书记员:孙庆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