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特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在余,该公司董事长。
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38241元。本次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耘
书记员:徐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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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徽特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在余,该公司董事长。
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38241元。本次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耘
书记员:徐志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