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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达文广与盛自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全执字00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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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达文广,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盛自龙,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一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指定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盛自龙银行账户余额10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耘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