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达文广,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盛自龙,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一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指定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盛自龙银行账户余额10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耘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