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仁义,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洪文,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仁义与被执行人金洪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3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000元(扣除已付18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且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全椒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一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甫源审判员:惠耘审判员:杨明瑜
书记员:徐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