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绿,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球,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球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球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王球工程款收入13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明瑜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