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宝山,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陈新海,男,成年人,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宝山诉被告陈新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宝山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新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宝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唐宝山负担。
审判员:李志萍
书记员:杨宏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