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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毛羽泽与莫新民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3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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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毛羽泽,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执行人莫新民,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申请人毛羽泽与莫新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莫新民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路380号院25号楼12层4单元1202的房产归其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莫新民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路380号院25号楼12层4单元1202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关的其他权利归申请人毛羽泽所有,房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毛羽泽时起转移。二、申请人毛羽泽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审判员:徐翔

书记员:刘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