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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代叶子与陈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2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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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代叶子,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陈健,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本院在执行代叶子申请执行陈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代叶子申请执行的内容与判决内容不服,建议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民一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审判员:徐翔

书记员:刘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