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代叶子,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陈健,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本院在执行代叶子申请执行陈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代叶子申请执行的内容与判决内容不服,建议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民一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审判员:徐翔
书记员:刘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