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伟,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付寨乡陶庄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彭伟与付寨乡陶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的养猪场承包给案外人,而案外人应支付给被执行人承包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留(提取)案外人支付给被执行人付寨乡陶庄村民委员会承包费XXX元,用于清偿被执行人付寨乡陶庄村民委员会所欠申请执行人彭伟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审判员:徐翔
书记员:刘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