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新耀与吴国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13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新耀,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吴国民,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

关于朱新耀与吴国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民一终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国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阳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吴国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阳县新建街支行的存款(账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人民陪审员:陈国清

书记员:师广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