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桂轩,男,194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程贵扬,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平桥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程贵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贵扬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程贵扬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方斌
书记员:杨君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