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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桂轩申请执行程贵扬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平法执字第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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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桂轩,男,194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程贵扬,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平桥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程贵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贵扬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程贵扬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方斌

书记员:杨君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