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永爱,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毛学超,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无民一初字第02220-1号查封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毛学超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绿影新村68栋1-201室的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毛学超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绿影新村68栋1-201室的一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利民审判员:钟庆木审判员:阮道云
书记员:李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