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书国,男,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招远市夏甸镇王家屯村。被执行人李文敏,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住招远市齐山镇李家庄子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书国与被执行人李文敏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4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绍良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孙玉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