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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孙书国与被执行人李文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招执字第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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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书国,男,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招远市夏甸镇王家屯村。被执行人李文敏,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住招远市齐山镇李家庄子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书国与被执行人李文敏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4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绍良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孙玉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