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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常文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9)招执字第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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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负责人:闫付敏,主任。被执行人:常文智,男,1956年12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东罗家村。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王成业审判员:宋春瑜

书记员:韩忠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