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负责人:闫付敏,主任。被执行人:常文智,男,1956年12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东罗家村。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王成业审判员:宋春瑜
书记员:韩忠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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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负责人:闫付敏,主任。被执行人:常文智,男,1956年12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东罗家村。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王成业审判员:宋春瑜
书记员:韩忠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