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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东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菊英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招执字第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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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被执行人王菊英,女,196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吴家咀村。被执行人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吴家咀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菊英、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吴家咀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4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绍良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孙玉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