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贾会艳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招执字第131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贾会艳,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片南苑新村**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贾会艳典当合同履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2)招执字1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韩忠强审判员:贾武斌

书记员:臧玉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