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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某某与兰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羊执字第9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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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攀。被执行人兰峰。

苏攀申请执行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3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兰峰归还苏攀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兰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苏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兰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3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浩执行员赵宇红执行员李琳

书记员:肖金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