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广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兴,经理。被执行人翼城县牢寨煤矿铁路煤炭集运站。法定代表人侯俊,该站站长。被执行人翼城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李增殿,该局局长。
划拨翼城县财政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行帐号为XXX帐户内存款64118.20元(系判决中2013年4月9日至2013年6月14日损失费,划入晋城市广源经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川县支行营业部所开Xxx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冰
书记员:刘晋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