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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晋城市广源经贸有限公司与翼城县牢寨煤矿铁路煤炭储运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陵法执字第99、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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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广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兴,经理。被执行人翼城县牢寨煤矿铁路煤炭储运站。法定代表人侯俊,该站站长。

冻结翼城县牢寨煤矿铁路煤炭储运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行帐号为XXX帐户内存款至300万元止。

审判员:王冰

书记员:刘晋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