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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杨水泉与陵川三友农副产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陵法执字第25-1、26-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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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水泉,男,1956年8月20日生,汉族,陵川县马圪当乡灵岩寺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海法,男,1954年10月26日生,汉族,陵川县马圪当乡灵岩寺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崔成群,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陵川县马圪当乡灵岩寺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陵川三友农副产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陵川县马圪当乡灵岩寺村。法定代表人秦振山,该公司经理。

查封被执行人陵川三友农副产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马圪当乡灵岩寺村所有的温州产60型烘干机两台、温州产GSL-1200拉丝机一套、温州产GSL-1500烘干机一套、常州产GSD-208收丝机一套、安徽天长产GS-YZJ-4-2高速圆织机一台。被执行人陵川县三友农副产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振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使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审判员:王中红

书记员:刘晋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