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广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兴,经理。被执行人翼城县牢寨煤矿铁路煤炭储运站。法定代表人侯俊,该站站长。被执行人翼城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李增殿,该局局长。
冻结翼城县财政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翼城县支行帐号为XXX帐户内存款至400万元止,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帐号为XXX账户内存款,总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冰
书记员:刘晋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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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广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兴,经理。被执行人翼城县牢寨煤矿铁路煤炭储运站。法定代表人侯俊,该站站长。被执行人翼城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李增殿,该局局长。
冻结翼城县财政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翼城县支行帐号为XXX帐户内存款至400万元止,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帐号为XXX账户内存款,总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冰
书记员:刘晋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