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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艳忠与唐山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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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艳忠,女,汉族,住迁西县。被执行人唐山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泽成,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刘艳忠申请执行唐山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的(2008)唐民三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艳忠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艳忠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唐民三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胜录审判员:赵桂生审判员:任玉才

书记员:吴少金(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