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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03-110民事裁定书

(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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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刘子华,男,37岁,汉族,衡水市桃城区人,现住胜利路与宝云街西北角方杰网吧。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诉被告刘子华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子华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子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杜会君

书记员:柳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