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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衡桃执字第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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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拖欠价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2013年11月8日、2014年1月6日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635600元。所扣划款包括定作物价款474514元、赔偿利息损失10715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891元(已计算至2014年1月6日)、诉讼费9435元及本案执行费8601元,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王梦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