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京合谷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建业路****。法定代表人曹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东莞市糖艺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黄江大道黄江假日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灶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二松,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合谷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糖艺食品有限公司品牌授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宁裁字第186-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合谷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此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莞市糖艺食品有限公司品牌授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糖艺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所在地是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宁裁字第186-10号裁决书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4)东中法执字第30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丽欢审判员:尹河清代理审判员:尹卓林
书记员:温立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