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志坚,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潘家奇,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广东省化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田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贺全龙,该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12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足额清偿了欠付的工程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潘家奇位于*房的查封。执行员李林
书记员:孙泽玲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