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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2)穗天法执字第3210号裁定书

(2012)天法执字第3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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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某。委托代理人:某某。被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某某。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11)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陈健明、黎婉明需支付欠款本金16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65万元作为基数,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1年1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律师费70000元。张小卫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206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挑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天法执字第32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黄昌森执行员李端执行员唐琦

书记员:杨文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