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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福建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雄风电气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将执行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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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伯顺,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雄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法定代表人:王邦雄,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雄风电气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将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民币275000元、利息60500元,共计人民币335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23000元后,无法再继续履行债务,本院也无法查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将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民币212500元及利息(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洪海洋审判员:李绳宗审判员:庄维哲

书记员:李军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