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耀波。被执行人大连洁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广汇化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广汇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善林。
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洁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广汇化学有限公司、大连广汇科技有限公司、孙善林存款50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员毕胜
书记员:刘大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