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旗峰路**。负责人:李永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珊、唐丹丹,均为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东莞欣格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四甲第二工业区庆丰中路联兴街** 法定代表人:何锦棠。被执行人东莞巨千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四甲村法定代表人:蒋顺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锦棠,男。被执行人梁敬,女。被执行人蒋顺风,男。被执行人陈宝桐,男。被执行人刘雅莉,女。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东中法民四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欣格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巨千家具有限公司、何锦棠、梁敬、蒋顺风、陈宝桐、刘雅莉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东莞市石碣镇,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2)东中法民四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1124号案件作销案处理;三、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尹丽欢审判员:尹河清代理审判员:尹卓林
书记员:郭惠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