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为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因2012年11月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进行了重组,将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但法定代表人、注册日期、注册资金、工商注册号、公司地址、经营范围等均未变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2012)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迎坤审判员:郑广平代理审判员:刘万斌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