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祁豪。申请执行人白运华。被执行人刘凤琴。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视现实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执字第3号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靳建明审判员:孙新卷审判员:孙正甫
书记员:王少珍
引用法律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