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衡水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所成,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众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奎,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众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负责人陈燕奎,经理。被执行人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奎,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负责人陈燕奎,经理。被执行人衡水众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丘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负责人陈燕奎,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水众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众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衡水众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丘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五被执行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衡民再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王梦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