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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衡水恒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衡水市华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衡水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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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衡水恒通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根生,经理。被告衡水市华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康世华,经理。被告衡水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恒通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市华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衡水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恒通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双子国际位于中华大街东侧6#门店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双子国际位于中华大街东侧6#门店的查封。

审判长:张联合审判员:戴全寿审判员:王湛湘

书记员:张晓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