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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监督 · 201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朱志洪与连云港方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阿斌,连云港凭高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连执监字第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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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监督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诉人(原异议人、申请复议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瀛洲路**。负责人陆岷峰,行长。申请执行人朱志洪。被执行人连云港方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东新绿苑**楼**。法定代表人董阿斌,董事长。被执行人董阿斌。被执行人连云港凭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v> 法定代表人周永凤,经理。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朱志洪诉连云港方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瑞公司)、董阿斌、连云港凭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高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时,以(2012)东执字第0425号执行裁定书扣划方瑞公司在江苏银行连云港盐河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113801880********)中4634000元存款,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涉案账户内的存款系方瑞公司在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该行对该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扣划该账户内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驳回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的异议。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以(2012)连执复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复议申请。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执监字第0017号监督函要求本院重新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海县人民法院(2012)东执异字第0008号执行裁定、本院(2012)连执复字第34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海县人民法院(2012)东执异字第0008号执行裁定、本院(2012)连执复字第34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发回东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李进审判员:宋跃成代理审判员:黄文波

书记员:周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