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雪莉,女,出生于1948年12月8日,汉族,汉台区人。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南植物园内。
组织机构代码70998892-5法定代表人赵连田,执行董事。上列当事人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雪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汉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及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终字第004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陈雪莉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款7万元,利息690元(2012年9月30日至2012年10月30日);2、承担一审受理费2186元、二审受理费230元;3、承担申请执行费986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74092元。2013年3月15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陈雪莉支付赔偿款7万元,利息690元,一审受理费2186元,二审受理费230元,合计73106元。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迟延履行利息的追要,如未履行清结,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至全部履行清结止。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清结,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了全部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汉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及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终字第004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986元,由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林审判员:张汉平审判员:苟汉生
书记员:冯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