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迎宾大道中段。以下简称:延安农行。主要负责人:郝文春,该行行长。被告张海军,男,汉族,原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李长虹,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农行诉被告张海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安农行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农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50元,实际由原告负担950元。
审判长:孙玮代理审判员:贺瑞人民陪审员:贺继宏
书记员:李欣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