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与被告张海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2)宝民初字第0181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迎宾大道中段。以下简称:延安农行。主要负责人:郝文春,该行行长。被告张海军,男,汉族,原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李长虹,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农行诉被告张海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安农行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农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50元,实际由原告负担950元。

审判长:孙玮代理审判员:贺瑞人民陪审员:贺继宏

书记员:李欣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