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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原告钟殿林与被告艾升玉、姬从梅、拓永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宝民执字第0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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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钟殿林,男,汉族,榆林市子洲县人,文盲,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艾升玉,男,汉族,延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姬存梅,女,汉族,延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拓永丽,女,汉族,延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申请人钟殿林依据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20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艾升玉、姬存梅、拓永丽支付承包费47000元,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执行人艾升玉、姬存梅、拓永丽承担。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艾升玉、姬存梅、拓永丽将案件款47000元、案件受理费975元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605元由被执行人艾升玉、姬存梅、拓永丽承担。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2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延生审判员:贾虎平代理审判员:淮文杰

书记员:任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